印花稅股權轉讓代扣代繳義務人是誰?

2018-01-19 11:0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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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股權轉讓代扣代繳義務人是誰?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印花稅票可以委托單位或者個人代售,并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印花稅實行的是“三自”(即自行計稅、購買和貼花)納稅和委托代售的繳納辦法,沒有規定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稅人都應自行完稅。

股權轉讓合同屬于“產權轉移書據”,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
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對于股權轉讓合同,當事股東作為立據人,屬于印花稅法定納稅義務人,被轉讓股權的企業不是法定扣繳義務人,但如果被轉讓股權的企業是股權轉移書據的持有人,當事股東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

印花稅股權轉讓代扣代繳義務

股權轉讓公司代繳印花稅怎么做分錄?

股權轉讓的資產方(標的股權)不涉及印花稅,如果存在代扣代繳印花稅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支付的時候,開具完稅憑證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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