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免征和抵減稅額進項轉出分錄怎么做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第三條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自產貨物,……,并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17%或13%的稅率與本通知第一條列明的稅率(簡稱退稅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折人民幣的金額,計算出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從全部進項稅額中剔除,計入產品成本。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轉出
例:某自行車廠既生產自行車,又生產供殘疾人專用的輪椅。為生產輪椅領用原材料1000元,購進原材料時支付進項稅170元,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基本生產成本--輪椅 1170
貸:原材料 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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