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固定資產轉為可抵扣可以嗎?
財稅「2016」36號附件2
一(四) 2.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作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不可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記入固定資產成本里。整張發票的稅價合計作為資產購置的原始價值。
進項稅額轉出用于抵扣之后發現屬于非應稅項目,或者一張發票既有可抵扣項目又有不可抵扣項目,需要現抵扣整張發票,再轉出部分不可抵扣稅額的情況。
對于不可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假如自從取得發票開始就從未抵扣,那么直接計入資產購置成本即可。如果不慎抵扣,才需要用到進項稅額轉出,把稅費轉出到資產購置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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