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次年發放上年底計提的年終獎如何繳納稅款?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根據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當年稅前扣除的應為企業實際已支付的工資。對于已計提但未實際支付的工資,不能在所計提的當年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根據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應于實際支付時履行,企業在12月只是計提但并未實際發放,計提時不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于實際發放時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發放的是年終獎金,需要注意關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政策運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企業需要對此政策的運用提早作出安排。

發放年終獎計提的個稅怎么做賬?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獎金,津貼(此數額是年終獎總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現金(實付現金數)
月末結轉如下,
借:成本或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此數額是年終獎總額),
交稅時作
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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