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證行業小規模納稅人自開票如何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4號),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將鑒證咨詢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
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稅務總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全國91個城市開展了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2016年11月將試點范圍擴大至全國。

哪些類型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列入自開專票試點的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和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對于除銷售不動產以外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如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滿足銷售規模的條件下,只能自行開具專票,不得申請稅務機關為其代開。
2016年8月1日起試點; 11月4日開始全面實行。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 (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 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69號
除銷售不動產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鑒證咨詢業 2017年3月1日起實行。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 (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 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4號
除銷售不動產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建筑業 2017年6月1日起實行。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 (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 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11號
除銷售不動產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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