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樣品商品出口是否需要開具出口發票?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的規定:“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辦理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統稱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的退(免)稅、免稅,適用本辦法。
出口企業和出口貨物勞務的范圍,退(免)稅和免稅的適用范圍和計算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執行。”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的規定:“一、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下列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外,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
本通知所稱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兩類。”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報關出口的樣品,企業在取得出口報關單并在會計上做銷售處理后,可以申報出口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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