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銷外管證需要什么資料?
核銷所需材料: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兩份。 2)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完稅證明。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聽說從17年10月份起外經證都取消了,那企業以后異地提供服務是否都無需再開具外經證?
是的,無需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第一條規定,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不再開具相關證明,改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改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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