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驗資時銀行回單必須備注為投資款嘛?
答:注協的驗資準則只規定
必須要有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等證明文件
雖然沒注明必須得有投資款字樣
但是沒有備注為投資款的回單不能證明其人轉入的款項是投資用途,也許是借款性質
所以該回單不能作為投資的證明文件
或者款退回后重新打款
或者股東本人提交說明,表明該款就是投資用途的

進行驗資時銀行回單必須備注為投資款嘛?相關內容拓展:
收到股東現金投資款,未驗資,可以進“實收資本”科目核算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2處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五、刪去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p>
個人理解:從以上修改之處可以看出,一般公司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過驗資機構出具證明已取消,公司注冊資本以認繳前提,有人認繳出資即可注冊,并不再需要經過驗資。
實際操作中,我理解,公司拿到股東投資、增資協議、出資證明、銀行回單,也就是以往驗資時應獲取的資料證據,就可以入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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