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分錄怎么寫?
借: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
貸:累計折舊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1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以下資料:
1.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2.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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