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帳款在12月發生的可以不計提壞賬嗎
答:不可以。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款項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各項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壞賬,對于沒有把握能夠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壞賬損失的核算在備抵法下,可以按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賒銷金額百分比法等方法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會計制度》列舉了三種情況可以全額提取。即:
①債務單位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

②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導致債務單位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還債務的;
③逾期三年以上,尚未收回的應收款項。
《企業會計制度》又規定,下列各種情況一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①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②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③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④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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