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般納稅人購買汽車的進項稅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案例分析】
某市國稅局在對一家生產性企業增值稅稅負問題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公司食堂買了一輛皮卡汽車,并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6萬元,增值稅額1.02萬元,5月份已經認證抵扣,賬務處理如下:
摘要:食堂買車購菜用
借:固定資產-皮卡車 6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2萬元
貸:銀行存款 7.02萬元
經過實地核實食堂負責人,證實該汽車系專門用于食堂買菜用,屬于專用于集體福利的固定資產,按照稅法規定:屬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項目,隨即要求財務人員依法做進項稅額轉出。
摘要:進項稅轉出
借:固定資產-皮卡車 1.02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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