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建筑行業核定征收的賬務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根據此文件規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稅所得率,如果納稅人沒有及時申報調整,就表明納稅人違規。同時,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五條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案例分析】
某企業賬內應稅收入總額1000萬元,賬內可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870萬元(都有發票入賬金額),賬上的稅務利潤130萬元,核定應稅所得率10%(即定率預繳率2.5%),已實際申報繳稅25萬元。請分析該企業存在的稅收風險。
1、該企業實際應稅收入總額1000萬元,實際應稅利潤(即應納稅所得額)130萬元,增減變化為30%[(130-100)/100×100%=30%]。由于本案例中的應納稅所得額增減變化達到20%以上,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稅所得率,應按照企業賬面上的稅務利潤補稅:130×25%-25=7.5萬元。
2、如果不補稅,企業在做賬時,使用的發票入賬金額假設為A,則(1000—A-1000×10%)/100×100%=20%,則A為880萬元。本案例中,該企業最多能夠使用的白條入賬金額為:1000-880-1000×10%=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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