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家汽車銷售4S店,為一般納稅人,在其他市區開了一家分公司主營汽車銷售,獨立核算,申請為一般納稅人。分公司的商品車從總公司調入,總公司給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如何賬務處理?增值稅要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會計和企業所得稅收入如何確認?
推薦答案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商品車從總公司調入分公司,若總分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會涉及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但未涉及商品所有權屬變更,會計與企業所得稅法均不需要確認收入。
會計處理如下:
1、總公司移送貨物時處理: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總公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分公司收到貨物時處理:
借:庫存商品——分公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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