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工資總額的14%的福利費怎么辦?
稅法規定,按規定福利費的支出不能超過總工資的14%,超過之后要作納稅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可以計提發放職工福利費,并與職工工資一并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使用舊會計準則的,職工工資計入“應付工資”科目,職工福利費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
企業全年發生的福利費不超過全年職工工資14%部分(含)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抵扣;
超過14%的部分,應當作為企業所得稅調增項目計入“遞延稅款——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在次年匯算清繳時作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在報表上則反映為“遞延稅款貸項”。

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怎么理解?
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包括:
(1)職工醫藥費。
(2)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是指對生活困難的職工實際支付的定期補助和臨時性補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負傷、殘廢需要的生活補助。
(3)職工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死亡待遇。
(4)集體福利的補貼:包括職工浴室、理發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設施支出與收入相抵后的差額的補助,以及未設托兒所的托兒費補助和發給職工的修理費等。
(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補貼、計劃生育補助、住院伙食費等方面的福利費開支。
應付福利費14%的計算基數是“應付工資總額”。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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