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停歇業如何征收稅款?
只要你報稅務機關辦理了停業(歇業)登記的。
在停業(歇業)期間,不用再繳納定期定額稅收。
公司辦理停業(歇業)的稅收,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如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經核準停業在15日以上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當相應調整已經核定的應納稅額。具體調整的時限或額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依法補繳應納稅款。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經確認后,辦理復業登記,領回或啟用稅務登記證件和發票領購薄及其領購的發票,納入正常管理。

個體工商戶如何辦理停歇業手續?
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歇)業時,應在停(歇)業前 7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停(歇)業申請,填報《停
(歇)業申請審批表》,說明停(歇)業的理由、時間、停(歇)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領、用、存情況。
稅務機關在接到申請審批表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批,必要時還要進行實地審查,批準后辦理停(歇)業登記,填寫《核準停(歇)業通知》,下達給業戶執行。
業戶獲準停(歇)業后,應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繳的稅款,并繳回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發票如不便收回,由稅務機關就地封存。
業戶停(歇)業在15日以上的,稅務機關要相應調整已核定的應納稅額,業戶在停(歇)業期間有納稅義務發生,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依法補繳應納稅款。
所有業戶均應如實辦理停(歇)業手續,如有假借停(歇)業之機偷逃稅收的,稅務機關檢査發現后,將
按規定責令其補繳應納稅款,并按偷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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