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代表處的增值稅計入什么科目?
答:外資代表處的增值稅計入應交稅金科目。

營改增后,咨詢鑒證服務納入增值稅應稅范圍,部分代表處被調整為增值稅納稅人。經過對相關文件的分析,營改增后外資代表處應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即代表處沒有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代表處改為增值稅納稅人后,根據國稅發[2010]18號文第九條規定:“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奔创硖幹挥性诎l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時才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營改增只是將相關服務列入增值稅應稅項目中,并沒有出臺相關文件規定代表處列入“營改增”范圍,只有當代表處發生“營改增”應稅服務時才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營改增后,經認定成為增值稅納稅人的代表處機構應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代表處未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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