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要點

建筑企業與其他行業一樣同樣會發生很多業務招待費,為了承攬工程項目、常年會發生一些業務招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的稅前扣除60%的發生額,且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0.5%。
如果建筑企業還處于籌辦期,那么籌辦期間的業務招待費可以稅前扣除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
會計處理要點:建筑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準則應該計入“管理費用”,然而由于建筑企業組織機構、成本核算模式的差異,有可能在賬務處理時將業務招待費用計入“工程施工-間接費”或者“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費用”。如果非單一施工業務的建筑企業,兼有材料銷售、地產開發等業務的,還有可能將業務招待費用計入“銷售費用”,因此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業務招待支出時需要將各個明細科目下的“業務招待費”匯總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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