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名稱與實際名稱不一致的稅務風險有哪些?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開具發票內容與實際銷售商品不符屬于虛開發票嗎?
屬于虛開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開票名稱與實際名稱不一致的稅務風險有哪些的全部內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更多財務資訊,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網的更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