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代理服務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因此,會計代理服務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財務顧問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34號)(國稅地字〔1989〕34號)第二條關于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中規定,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法規計稅貼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根據上述規定,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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