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預收房款的稅務會計處理怎么做?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售方式銷售房產取得預收房款時,通過“預收賬款”科目核算,收取時開具收據不結轉經營收入。
(1)預收售房款,開收據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2)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3)收最后一期房款,開發票時:
借:銀行存款(最后一期房款)
預收賬款(以前預收部分)
貸:經營收入
(4)發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結轉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項第9點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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