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獎勵企業如何分配?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八條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1、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2、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現金
同時: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81號) 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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