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補償款所得稅計算是怎樣的?
根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符合政策性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搬遷完成年度是企業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40號文規定了認定搬遷年度的標準是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也就是說從搬遷開始5年內,搬遷補償款扣除搬遷費用支出和資產處置支出等,結余的款項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拆遷補償款如何入賬?
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
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財政部文件情況進行處理:
(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四)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后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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