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分公司財務可以獨立開票嗎
答:在這種地方保護主義的情況下,建筑企業如果在工程所地政府的強烈要求下,為了能夠開拓市場,承攬建筑工程業務,提升業績,不得不成立財務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進行施工經營和管理。這就是出現了“總公司+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項目部”的管理體制。
所以,建筑行業的分公司財務是可以獨立開票的。
(一)“總公司+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項目部”的管理體制與增值稅抵扣相關規定不匹配

1、沒有建筑資質的分公司承接工程業務是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總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對外承接業務,簽訂合同,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建筑領域,分公司不是法人因而沒有建筑資質,總公司有是獨立法人而且具有建筑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第29第3款規定:“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是違法分包行為”。
2、財務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必須作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在“總公司+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項目部”的管理體制下,要規避違反行為的法律風險,必須由總公司中標,分公司負責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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