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產品用于廣告宣傳要視同銷售嗎?
答:應該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 知》(國稅函〔2008〕8M號)第2條第1項規定,企業將資產
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 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人。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第3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2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 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
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將生產的產品用于宣傳樣品,應視同銷售繳 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如成本為80元,不含稅售價100元;
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100元,視同銷售成本80元。應列銷售費 用97元。
借:銷售費用 9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7
庫存商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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