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1、股東為個人且為居民納稅人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
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所以股東為個人且為居民納稅人時,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要按上述規定對個人股東征稅。
2、其他情況:若股東為企業等情況,稅務處理會依據相關企業所得稅等法規規定執行,與個人股東情況不同,企業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涉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需考慮企業間的股權關系、稅收優惠政策等因素,例如符合條件的企業間權益性投資收益可能免稅等。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涉稅問題有哪些?
(1)企業所得稅
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股東如果為法人,應當按照先分配后投資的原則處理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而法人股東從被投資的居民企業分得的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情況下,法人股東免征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
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股東如果是自然人,應當按照先分配后投資的原則處理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意思是個人股東應在企業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前,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從2016年起,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在企業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對于自然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情況,可以向主管稅務部門備案后,分期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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