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計稅依據與征收環節
消費稅征稅環節主要包括生產環節、委托加工環節、進口環節、零售環節以及特定的批發環節。
生產環節: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對外銷售時納稅。若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則不納稅;若用于其他方面,則視同銷售,在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環節:委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若委托個人加工應稅消費品,則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進口環節:進口應稅消費品需繳納關稅、進口消費稅和進口增值稅。
零售環節:特定商品如金銀鉑鉆、超豪華小汽車等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批發環節:目前僅有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消費稅,其他商品如白酒、煙絲等不在批發環節征收消費稅。卷煙在生產環節(或委托加工環節、進口環節)和批發環節兩次征收消費稅,批發企業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委托加工由誰繳納消費稅?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需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同時,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由于貴司作為受托方屬于企業性質,因此需要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如果貴司未代收代繳消費稅,則由委托方補交稅款,而貴司作為受托方未履行扣繳義務,需要承擔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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