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盤點溢余的稅務處理規則
企業發生現金溢余時,如果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應計入其他應付款;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計入營業外收入。
1、發現庫存現金溢余報經批準前:
借:庫存現金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報經批準后:
(1)屬于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其他應付款
(2)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營業外收入

什么是現金溢余?
現金溢余是企業按期盤點現金時所發現的實際現金數額多于現金日記賬余額的情況。現金溢余現象的發生一般由于企業盤點錯誤、記賬錯誤、匯總錯誤或報銷時少付款等原因所導致。企業現金溢余的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發現現金溢余時:
借:庫存現金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企業按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對現金溢余實施處理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其他應付款——單位名稱
營業外收入
其中,“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該科目可按盤盈、盤虧的資產種類和項目設置明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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