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經營匯總納稅的分攤規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
第十三條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什么是匯總納稅?
匯總納稅又稱為“匯總繳納”,是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采取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稅收征收辦法。采取匯總納稅方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部分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可能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
匯總納稅可以比較真實地反映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較為合理地計算征收企業集團的所得稅額,但匯總納稅加大了稅務機關對企業集團的稅收管理和監控的難度,容易產生稅收漏洞。
跨區域經營匯總納稅的分攤規則有什么?很顯然,通過小編老師在上文內容中關于總分機構跨區域經營匯總納稅分攤原則知識的介紹,學員們對此方面的內容應該都是有所掌握的。另外,關于經營匯總納稅分攤原則一旦確定,當年度是不可以再次更正的。如果你們對于上文內容還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小編老師建議你們可以來這里試試,在這里可以搜索相關財務課程知識進行自學。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