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怎么代扣代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除受托方為個人外,受托方負有在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的義務。
受托方需確保計稅依據準確,一般按照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
計稅依據與計算方法
計稅依據:
若受托方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則按此價格計算消費稅。價格高低不同時,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排除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無銷售價格的情況)。
若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則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計算方法:
從價定率法:組成計稅價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費)÷(1 - 比例稅率)。
復合計稅法:組成計稅價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費 + 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 - 比例稅率)。
其中,“材料成本”為委托方提供的實際成本,“加工費”包括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及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委托加工物資賬務處理怎么做?
1、企業發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2、支付加工費、運雜費等,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借記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銷售的)或“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后用于繼續加工的),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3、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和剩余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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