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下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三種情形
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
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2.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
合同變更不屬于上述1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可明確區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3.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變更不屬于上述1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
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分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合同變更日重新計算履約進度,并調整當期收人和相應成本等。

合同變更特點有哪些?
第一,被變更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而不存在變更問題。合同雖然合法,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第二,被變更的合同必須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過程中,如果已經履行完畢,合同已終止,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第三,合同的變更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在主體不變的條件下,對合同某些條款的進行修改或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除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以外,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即由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體,這實質上是合同轉讓。
第四,合同的變更,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合同的變更應達成協議,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變更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并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合同的任何內容都是經過雙方協商達成的,因此,變更合同的內容須經過雙方協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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