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受益計劃精算利得損失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精算利得或損失,是指由于精算假設和經驗調整導致之前所計量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通俗的講,是指企業未能預計的過高或過低的職工離職率、提前退休率、死亡率、過高或過低的薪酬、福利的增長以及折現率變化等因素,導致的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精算利得和損失。根據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確認為精算利得或損失的,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十三條企業對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通常包括下列四個步驟:
(四)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在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下,每一服務期間會增加一個單位的福利權利,并且需對每一個單位單獨計量,以形成最終義務。企業應當將福利歸屬于提供設定受益計劃的義務發生的期間。這一期間是指從職工提供服務以獲取企業在未來報告期間預計支付的設定受益計劃福利開始,至職工的繼續服務不會導致這一福利金額顯著增加之日為止。

什么是設定受益基金?
設定受益基金是企業承諾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或分期支付一定金額的養老金,設定受益基金金額的提取需要考慮多項因素,如參加員工的年齡、服務年數以及工資水平等,既可以作為年金發放,也可以于員工退休時一次性支付。
在會計實務中,對于企業所提取以及發放的設定受益基金,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科目、“銀行存款”科目以及“管理費用”等相關科目核算,其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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