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注銷社保費如何征繳?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當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依法終止時,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1)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被合并以及其他停止執業的情形時,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并應及時向原實行社會保險登記的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2)按照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實行社會保險登記的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繳費單位因生產、經營場所變動或辦公地點變動而需要涉及改變社會保險登記經辦機構的,應當自上述變動發生后30日內,向原實行社會保險登記的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另外,需要再向遷達地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繳費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實行社會保險登記的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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