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閑置期間是否繼續計提折舊
閑置不需用的固定資產是否需要計提折舊,取決于該資產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規的規定。一般來說,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尚未使用(包括閑置)的固定資產,依然需要計提折舊,折舊金額計入管理費用。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幾種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其中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這意味著,除了房屋和建筑物以外,其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包括閑置的設備等)在企業所得稅計算時不得計提折舊。
二、另外,對于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也不需要再計提折舊。
三、在具體實踐中,還需考慮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折舊方法等因素。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并給出了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的指導原則。

什么是閑置固定資產?
閑置固定資產是企業存放未用且超過一年期限的,單位價值在固定資產規定范圍以上的機器設備、器具等資產。企業產生閑置固定資產的原因主要包括企業內部資產組的整合所產生的閑置、由于技術進步造成固定資產無形損耗而產生的閑置以及因企業歷史違規行為所產生的閑置等。
閑置固定資產容易造成企業資產冗余的情況,不利于企業資源的利用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的未來收益,同時閑置固定資產由于占用了企業的存儲空間,也會增加企業的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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