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建筑企業預繳增值稅會計處理

答:對于建筑企業預繳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會計學堂給您整理了如下:
收到預收款時,按實際收到的預收款減去支付給分包商的分包款后的余額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一般納稅人甲公司與發包方A公司簽訂總包金額為10,000萬元的建造合同,合同規定發包方A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向總包方甲公司支付20%的預付款。同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合同總價為3,000萬元,并支付20%的預付款。
甲公司應當繳納的預繳增值稅額=(10,000×20%-3,000×20%)/1.11×2%=252.25萬元
1、收到預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預收賬款 2,000
2、支付分包款時:
借:預付賬款 600
貸:銀行存款 6,000
3、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252.25
貸:銀行存款 252.25
以后各期預繳增值稅時,做相同的會計處理。
會計學堂溫馨提醒: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如下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對于建筑企業預繳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會計學堂就給您提供了以上的解答方法,希望您能夠有所收獲,關于本篇文章的案例分析,您需要多加閱讀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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