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銷售不動產會計分錄
答:根據國稅總局2016第15號文件的規定,從5月1日營轉增后取得的不動產增值稅發票,要采用分期抵扣的方式,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很多同學搞不清楚,現在老師講一下具體的分錄。
直接取得不動產作為固定資產。不動產進項稅額的分期抵扣要滿足四個條件:一是納稅主體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是在時間上必須是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包括接受投資、受贈、購買、非貨幣交換等形式取得);
三是在會計上按固定資產核算;

四是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抵扣憑證。
分期抵扣方法是指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 40%。
會計分錄如下:直接取得不動產固定資產時,按不動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進項稅額60%部分,借記“應交
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進項稅額40%部分,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某固定資產)”科目,
然后貸記“銀行存款”、“營業外收入”、“實收資本”等科目。
取得不動產固定資產后的第 13 個月轉出待抵扣進項稅額時,借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
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某固定資產)”科目。涉及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業務,還應登記“待抵扣進項稅額”備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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