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如何申報納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由此可見,合伙企業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由此可見,合伙企業本身不存在所得稅納稅義務,其合伙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根據上述“先分后稅”原則,合伙企業應當將應納稅所得在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有限合伙人應當將分得的所得視為投資收益與自身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以有限合伙人的自己名義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無論合伙企業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各合伙人都應當按應享受的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因為合伙企業不屬于“居民企業”范疇,所以有限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所得不屬于免稅收入。
第三,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根據上述規定,合伙企業的虧損只能用該合伙企業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筆者認為,合伙企業的盈利可以抵減有限合伙人當年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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