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有什么區別
一、方式不同1、查賬征收:是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時,可多退少補。2、核定征收:是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二、適用不同1、查賬征收:這種征收方式主要對已建立會計賬冊,會計記錄完整的單位采用。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2、核定征收: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是什么意思?
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屬于國內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征納雙方的具體條件而確定的計算征收稅款的方法和形式。核定征收是在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或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而查賬征收適用于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核定征收分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定額的方式。
1、對于收入和成本,只能正確核算其一,則適用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
2、不能正確核算收入,也不能正確核算成本的情況下,則適用核定定額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適用的具體情形:
1、按照法律法規,可以不設置賬簿的,或者是依照法律法規,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2、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
3、發生納稅義務,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納稅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納稅;
4、難以查賬或其他原因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上述情形,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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