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進項稅分期抵扣會計分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如果企業購入的是可抵扣動產,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但由于不動產實行分期抵扣,不動產入賬時進項稅額只有60%,會導致賬實不符,為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新增相應會計科目記錄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15號公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待抵扣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當期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新增“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例:某企業(一般納稅人)于2016年8月購進一項不動產,購入價111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進項稅額=1110÷(1+11%)×11%=110(萬元)
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進項稅額=110×60%=66(萬元)
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即2017年8月可抵扣進項稅額=110×40%=44(萬元)
2016年8月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借:固定資產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66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
貸:銀行存款 1110
2017年8月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44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
需要注意的是,15號公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
提示:營改增后,企業購入不動產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只能抵扣60%,待抵扣的40%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借方,保證賬實相符;待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抵扣剩余的40%時,再將“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的金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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