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減值損失不可以轉回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減值準備轉回的情況包括:
1.資產重新評估后價值上升的情況;
2.原減值準備未使用,但資產價值已經恢復的情況;
3.原減值準備未使用,但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入量增加的情況;
4.資產出售后,原減值準備未使用的情況.
因此,減值不可以轉回的情況包括:
1.資產價值未恢復,或者未來現金流入量未增加的情況;
2.原減值準備已經使用的情況;
3.資產已經報廢或者拆除的情況;
4.其他不具備減值準備轉回條件的情況.

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資產減值損失指的是由于資產的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所造成的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在會計核算中屬于損益類科目.
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企業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使得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注意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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