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經營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一、會計處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法規》(財會[2001]64號)的通知第五(二)的規定,受托方接受委托,對關聯方委托經營的企業進行經營,并按照受托經營企業實現利潤的一定比例收取受托經營費,或者受托經營企業實現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均由受托方享有或承擔,或者以其他方式收取受托經營收益的,受托方應按以下三者孰低的金額,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取得的受托經營收益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1.受托經營協議確定的收益;
2.受托經營企業實現的凈利潤3.受托經營企業凈資產收益率超過10%的,按凈資產的10%計算的金額。

二、合并報表從以上案例的實質分析,A對B屬于受托經營企業,從法律形式上看,屬于委托代理關系,并非《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的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情形,并非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不屬于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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