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必須了解的稅務注銷

2017-04-12 14:4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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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注銷大體分為兩種情形:解散和變更;自然注銷的方式不同,其稅務處理也就大不相同。

稅務注銷大體分為兩種情形:解散和變更;自然注銷的方式不同,其稅務處理也就大不相同。下面,從稅務注銷涉及情形、法律依據、注銷流程、特別注意事項這幾個方面來進行匯總分析。

一、涉及情形

(一)解散式稅務注銷

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

注:財產清算時,固定資產的處置、剩余財產的分配及個人所得稅 的統算。

(二)變更式稅務注銷

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

注:無需財產清算,只需做單純稅費清算注銷。

二、法律依據

(一)時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6條(強調注銷的時效性)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2.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內容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注銷的具體情形)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義務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要求結清“兩不相欠“)

1.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2.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三、注銷流程

(本文只針對稅務注銷流程進行分析,公司工商、銀行等注銷流程請查閱相關資料。)

(一)繳銷國地稅發票

由企業財務人員完成;賬務清算處理即將完成或完成后不再使用發票即可進行。

(二)出具稅務注銷報告 (最復雜、最耗時環節)

稅務師事務所完成報告出具,公司財務人員配合提供財務資料;賬務清算處理完成后即可進行。

(三)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1.資料準備齊全(申請審批表 + 股東會決議 + 稅務注銷報告 + 發票領購簿及繳銷結果 + 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即可分別向國地稅辦理;

2.提交資料后約20個工作日,以取得稅務注銷通知書為準。

四、特別事項

(一)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

1.針對解散式稅務注銷

注銷后就不存在以后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自然就不存在虧損彌補。

2. 針對變更式稅務注銷

所謂變更,就是公司名稱、公司住址、公司經營地點發生改變,能否進行虧損彌補,關鍵看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登記號(申報系統)是否改變,如果改變,就不能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1.針對解散式稅務注銷 (抵扣行為中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的通知》規定,對納稅人倒閉、破產、解散、停業后銷售的貨物,應按現行稅法的規定征稅。對納稅人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稅務機關不再退稅。

2. 針對變更式稅務注銷 (抵扣行為延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規定,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后,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三)清算期清算

1.針對解散式稅務注銷

根據《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企業的解散,意味著對所有的生產經營活動、資產負債、剩余財產需要進行一一清算處理。

2. 針對變更式稅務注銷

所謂變更式稅務注銷,不符合《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相關條件,不滿足清算期清算的要求;簡單理解,“變更”只是涉及到地域性的稅務問題,生產經營活動還將繼續,最關鍵的是納稅義務還將發生。只是由于地域改變,主管稅務機關(國地稅)發生變化,需要對其稅務進行清算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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