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人和被背書人是什么意思
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
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關系.作為轉讓人的背書人一旦在匯票上簽名,他就要承擔以下兩項業務:
(1)須對包括被背書人在內的所有后來取得該匯票的人保證該匯票必將得到承兌或付款.
(2)須保證在他以前曾在該匯票上簽名的一切前手的簽字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為:
(1)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
(2)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

匯票超過付款期限未付款如何訴訟
匯票超過付款期限未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向背書人、出票人等人追討款項,如果行使追索權無果的,可以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起訴,行使票據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以上詳細介紹了背書人和被背書人是什么意思,也介紹了匯票超過付款期限未付款如何訴訟.通過本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通過背書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讓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關系.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