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收入會計分錄怎么寫
答:(一)一般銷售商品業務
在進行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時,首先要考慮銷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確認條件。
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交款提貨銷售商品的,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交款提貨銷售商品,是指購買方已根據企業開出的發票賬單支付貨款并取得提貨單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購貨方支付貨款取得提貨單,企業尚未交付商品,銷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和報酬,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通常應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銷售商品收入在確認時: 借: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他)
同時要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二).已經發出但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
如果企業售出商品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應確認收入。為了單獨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科目。
該科目核算一般銷售方式下,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1.當發出商品,不能確認收入時: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若發出商品時,已經開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應確認應交銷項稅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當發出商品,可以確認收入時,在確認收入的同時應該結轉發出商品的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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