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籌備金計稅依據
工會籌備金的計稅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工會籌備金是工會開展工作的經濟基礎,是工會組織更好地服務大局服務基層服務職工的物質保障.
工會籌備金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由有關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全額撥繳工會經費.交納工會籌備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可以在稅前扣除.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并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這二項,其中2%工會經費是經費的最主要來源.
新成立不滿一年的企事業單位,如果在一年內沒有建立工會組織,在這一年內也不用向地稅局繳納工會籌備金,但超過一年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就要繳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工會籌備金,如果建立了工會組織的,就從建立工會組織的次月起按8‰向地稅局繳納工會經費.

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以上詳細介紹了工會籌備金計稅依據是什么,也介紹了法律依據是什么.工會籌備金的計稅依據應該是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工會籌備金是工會開展活動的基礎,工會需要利用這些工會籌備金來籌備工會,之后積極的為整個單位的職工謀福利.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