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
答:對于房地產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先看一下案例就明白了:
某房地產企業每月正常費用2000萬,6月結轉了2個億的利潤,10月份結轉了3個億的利潤,12月份結轉了1個億的虧損,2月份預售收款8個億,9月份預售收款10個億。那么,該房地產企業的簡化利潤表為:
按照上述簡化公式計算的納稅情況如下:
1月份虧損2000萬,應納稅額0;
2月份有預售收款,應納稅額(-4000+80000*10%)*25%-0=1000萬
3月份虧損2000萬,應納稅額0
4月份虧損2000萬,應納稅額0
5月份虧損2000萬,應納稅額0
6月份盈利,應納稅額(10000+80000*10%)*25%-1000=3500萬
7月份虧損2000萬,應納稅額0
8月份虧損2000萬,應納稅額0
9月份有預售收款,應納稅額(4000+80000*10%+100000*10%)*25%-1000-3500=1000萬
10月份盈利,應納稅額(34000+80000*10%+100000*10%)*25%-5500=7500萬
11月份虧損2000萬,應納稅額0
12月份虧損1億,應納稅額0
好的,這一年按照政策預繳申報結束了,那么我們看看匯算清繳的結果吧,同理,我們仍不考慮匯算清繳時的各種納稅調整,只看這兩項。
應納稅額=(22000+80000**10%+100000*10%)*25%-(1000+3500+1000+7500)=-3000萬
看到結果了吧,我全年正常預繳,匯算清繳時是退稅3000萬,下一步大家可能又得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去聯系稅務局退稅了,但這3000萬好退嗎?能退嗎?。
就目前從業經驗來看,無論是總局大企業司還是省局,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稽查都是以年度為單位來認定,不會細化到2015年3月所屬期的稅款,還是8月所屬期的稅款,在計算滯納金時,都以當年匯算清繳日的次日計算。所以,房地產企業積極預繳稅款不是好事,當然,不積極入庫,又違反了預繳政策。鑒于企業所得稅本身的征收方式:預繳+匯算清繳,建議企業在預繳時保守一點,別最后發現是稅務局欠咱們的,雙方都不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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