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流程是怎樣的?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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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的作廢條件是什么?
作廢的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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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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