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會計處理
以前在建工程是非應稅項目,所以你們老師做的是對的,領用商品要視同銷售。現在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可以抵稅了,所以不用視同銷售。但是它那個要交銷項稅也是不對的。
就直接成本領過去好了,不用交稅。如果在建工程是房屋等不動產,那后面那個答案是對的,要按市價交銷怠酣糙叫孬既茬習長盧項稅。但是不用視同銷售,因為是用于連續生產的。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打倒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本文內容是關于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在進行會計處理過程的諸多內容,財會人在建筑行業總之會遇到,本文由會計學堂小編整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大家參考,有問題可以咨詢在線會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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