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不動產附屬設備賬務處理如何進行?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的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因此,對于營改增后不動產附屬設備賬務處理,如下:
直接取得不動產固定資產時,按不動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進項稅額60%部分,借記“應交
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進項稅額40%部分,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某固定資產)”科目,
然后貸記“銀行存款”、“營業外收入”、“實收資本”等科目。
取得不動產固定資產后的第 13 個月轉出待抵扣進項稅額時,借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
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某固定資產)”科目。涉及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業務,還應登記“待抵扣進項稅額”備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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