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獎勵金如何做賬?
答: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財政補助收入
財稅[2009]87號文件明確,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提示一下: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是不同的,企業收到的這種財政性資金可以做為不征稅收入,但其相應的支出費用也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形成的資產折舊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另外如果這種專項資金如果有結余不返還財政的話也是要交稅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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