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掛賬違反什么規定?
答:如果是個人往來,數目較大時間超過三個月就有挪用公款嫌疑,如果是單位往來,超過兩年就要計提壞賬準備。
往來款長期掛賬的兩個原因
一是因為稅法規定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要作為計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為了避免這兩筆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長期掛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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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不及時的往來賬違反什么定性依據?
答:定性依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36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第23條"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實.及時清算、催收."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29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并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第30條"各種應付款項和應繳款項應及時清理并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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